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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大陸商標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號稱是商標法的「帝王條款」,若能善用,就可望為商標戰增加籌碼。包括微星、台銀,都因此成功達陣。
台商在商標遭到搶註後,最常面臨的難題就是證明自己的商標已有知名度與一定影響。尤其部分企業並未實際登陸,無法證明其商標已被大陸公眾知曉。

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高級審查官兼科長高秀美建議企業,若要證明台灣商標知名度已傳遞到大陸,要儘量蒐集並創造其產品或服務已為大陸人所知的證據。

例如,在台灣有門市的企業,可以統計大陸觀光客到門市的人數;或是架設商品網站,統計來自大陸的網頁點擊量與實際訂購數量;在兩岸通航的機場或港口設專櫃或燈箱廣告,或是在大陸有發行的雜誌刊登廣告或相關市占率報導。
 
高秀美坦言,台商要證明在大陸有「一定影響」不易,截至目前,也僅有金門高粱酒憑該理由成功註銷他人搶註商標,她建議企業可善用大陸商標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的「帝王條款」。
 
該條款規定牽涉範圍極廣,只要「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皆不能註冊商標。

實務上,所謂的「不良影響」泛指對大陸政治、經濟等社會公序良俗產生消極或負面影響者。目前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法院的見解仍不一致,但也代表台商有機會引用勝出。

例如微星就是主張帝王條款,強調其先註冊使用在電腦產品上的「微星」商標,且在台灣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認為搶註者抄襲摹仿的商標易造成消費者誤認,進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台灣銀行也強調「台銀」商標在台灣金融業有較長的使用歷史與較高知名度,搶註的「台銀」商標會使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造成不良影響。

不過,該帝王條款因為適用範圍廣,也曾害台商差點無法登陸。

例如「頂呱呱」、「頂好」、「味全」等商標一度被大陸主管機關認為字眼誇大不實,也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不准註冊,所幸爭訟後扳回一城。

台商可以利用的還有兩岸文字差異。因為繁體字並非大陸人民生活常用文字,若大陸企業搶註到繁體字商標,也可望作為搶註的證據之一。

公告時間 2012-10-22 2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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