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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高級審查官兼科長高秀美建議企業,若要證明台灣商標知名度已傳遞到大陸,要儘量蒐集並創造其產品或服務已為大陸人所知的證據。
例如,在台灣有門市的企業,可以統計大陸觀光客到門市的人數;或是架設商品網站,統計來自大陸的網頁點擊量與實際訂購數量;在兩岸通航的機場或港口設專櫃或燈箱廣告,或是在大陸有發行的雜誌刊登廣告或相關市占率報導。 實務上,所謂的「不良影響」泛指對大陸政治、經濟等社會公序良俗產生消極或負面影響者。目前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與法院的見解仍不一致,但也代表台商有機會引用勝出。
例如微星就是主張帝王條款,強調其先註冊使用在電腦產品上的「微星」商標,且在台灣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認為搶註者抄襲摹仿的商標易造成消費者誤認,進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不過,該帝王條款因為適用範圍廣,也曾害台商差點無法登陸。 例如「頂呱呱」、「頂好」、「味全」等商標一度被大陸主管機關認為字眼誇大不實,也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不准註冊,所幸爭訟後扳回一城。 台商可以利用的還有兩岸文字差異。因為繁體字並非大陸人民生活常用文字,若大陸企業搶註到繁體字商標,也可望作為搶註的證據之一。 |
公告時間 | 2012-10-22 20:3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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