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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科技產業蓬勃發展,企業為降低研發成本及風險,往往會向技術擁有者購買專門技術。財政部指出,此種專門技術若未取得專利權,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無形資產的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的價額為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則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的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
但是財政部指出,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因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未取得專利權的專門技術,因此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公告時間 2014-10-16 1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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