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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在許多國家都可以作為投資資本,但在大陸,過去知識產權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最多只能占公司70%的股權,但在2014年3月《公司法》修訂生效後,大陸就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的比例。

案例

台灣的周先生發明一項節能產品,並在大陸申請了專利,因看好該項專利產品投放市場的前景,周先生打算在大陸設立一家公司批量生產。周先生的大學同學張先生得知此事後提議由自己出資100萬元(人民幣,下同),周先生出資50萬元,雙方合資成立公司。周先生希望自己在公司中有主導權,但苦於沒有更多的資金,正在猶豫是否接受張先生的提議時,聽說了2014年3月修訂後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法」)減少知識產權出資的限制,但是,周先生對於專利權出資的可行性及其流程等不甚瞭解。

解析

對於技術型的創業者而言,以其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進行出資,既可以有效緩解其在創業初期所面臨的資金壓力,又可以使創業者與相關資金方合作時享有更大的股權比例,是技術型創業者與相關資金方合作的最佳途徑。
與舊版《公司法》(以下簡稱「舊法」)相比,新法在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流程方面減少了相關限制,大大增強了知識產權出資的可行性及便利性,為創業者帶來了福音。

知識產權出資不設限

舊法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最多只能占公司70%的股權;而新法則刪除了這一規定,即法律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的比例,而是由股東自行確定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的金額及比例。
這一修訂意味著知識產權的持有者可以通過全部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方式設立公司,在註冊資本方面沒有現金壓力,也使知識產權持有者在與資金方合資設立公司時能夠享有更大的股權比例。

本案中,如周先生僅以現金出資,則其在公司內的股權比例就明顯低於張先生而無法控股,一旦雙方在經營和開發理念上產生矛盾,周先生很有可能失去專利產品的生產和後續研發的主導權。但如周先生選擇以專利權出資,則可以在公司中享有更大的股權比例,而且只要其專利評估價格超過50萬元,加上以現金出資的部分,周先生就可以成為公司的大股東,享有公司的控制權。

知識產權出資更易操作

根據舊法,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於上述限制條件,創業者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就要依法辦理知識產權的轉讓手續。
但在實務操作中,辦理知識產權轉讓不僅需要評估,還得向相關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而此時受讓方尚未成立,實務可操作性低。考慮到時間及經濟成本等因素,很多創業者選擇在以現金方式設立企業後再以知識產權增資,這無形當中增加了創業者的財務成本,對於資金緊張的創業者而言更是存在諸多不便。
然而,新法刪除了舊法對於首次出資和最低註冊資本限制的規定,將原先的註冊資本實繳方式改為認繳(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即出資期限、出資方式、每期出資比例全部交由股東確定,這也是新法改革的重大亮點之一。
在新法實行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業者可與資金方協商約定認繳的註冊資本,並於公司設立後再將出資的知識產權轉讓給公司,這樣一來,大大增加了知識產權出資的可操作性與便利性。

本案中,周先生就是按上述步驟實現了以專利權和現金共同出資從而擴大其投資比例的意願。

簡化知識產權出資流程
舊法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因此,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公司在設立前應當經過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轉讓和驗資機構驗資三個步驟。
但新法取消了關於驗資的相關規定,只保留了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的規定,也就表示只要股東之間協商,一致約定於公司設立後再辦理知識產權轉讓手續的,在公司設立前只需經過知識產權評估一個步驟,驗資環節的取消簡化了知識產權出資的流程,進一步減少了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創業者的財務和時間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評估這一步驟中,評估機構的選擇尤為重要。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其評估在實踐中出現較大落差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在選擇評估機構時要從評估機構公開的客戶名單、以往案例以及與資產評估師的資質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周先生經法律諮詢,雙方遂於股東協議中約定周先生以專利權和現金50萬出資,且專利出資額以評估價為準,張先生以現金方式出資100萬元共同設立公司。經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周先生的專利權價值70萬元,周先生成為公司的大股東。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對知識產權出資給予了更大的自由度,知識產權出資較以往更具可操作性,希望以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做出一番事業的創業者,不僅可以通過知識產權出資設立公司的方式開始創業,還可以因此在與資金方合作時享有更大的股權比例。對於手握技術,心懷理想的創業者應當抓住這一契機,大幹一番。

(作者單少芳是上海律同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瑞霖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律同衡律師事務所意見)

公告時間 2014-09-29 1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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