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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在許多國家都可以作為投資資本,但在大陸,過去知識產權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最多只能占公司70%的股權,但在2014年3月《公司法》修訂生效後,大陸就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的比例。 案例 台灣的周先生發明一項節能產品,並在大陸申請了專利,因看好該項專利產品投放市場的前景,周先生打算在大陸設立一家公司批量生產。周先生的大學同學張先生得知此事後提議由自己出資100萬元(人民幣,下同),周先生出資50萬元,雙方合資成立公司。周先生希望自己在公司中有主導權,但苦於沒有更多的資金,正在猶豫是否接受張先生的提議時,聽說了2014年3月修訂後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法」)減少知識產權出資的限制,但是,周先生對於專利權出資的可行性及其流程等不甚瞭解。 解析
對於技術型的創業者而言,以其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進行出資,既可以有效緩解其在創業初期所面臨的資金壓力,又可以使創業者與相關資金方合作時享有更大的股權比例,是技術型創業者與相關資金方合作的最佳途徑。 知識產權出資不設限
舊法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最多只能占公司70%的股權;而新法則刪除了這一規定,即法律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的比例,而是由股東自行確定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的金額及比例。 本案中,如周先生僅以現金出資,則其在公司內的股權比例就明顯低於張先生而無法控股,一旦雙方在經營和開發理念上產生矛盾,周先生很有可能失去專利產品的生產和後續研發的主導權。但如周先生選擇以專利權出資,則可以在公司中享有更大的股權比例,而且只要其專利評估價格超過50萬元,加上以現金出資的部分,周先生就可以成為公司的大股東,享有公司的控制權。 知識產權出資更易操作
根據舊法,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於上述限制條件,創業者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就要依法辦理知識產權的轉讓手續。 本案中,周先生就是按上述步驟實現了以專利權和現金共同出資從而擴大其投資比例的意願。
簡化知識產權出資流程
本案中,周先生經法律諮詢,雙方遂於股東協議中約定周先生以專利權和現金50萬出資,且專利出資額以評估價為準,張先生以現金方式出資100萬元共同設立公司。經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周先生的專利權價值70萬元,周先生成為公司的大股東。 (作者單少芳是上海律同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瑞霖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律同衡律師事務所意見) |
公告時間 | 2014-09-29 11:2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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