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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南投名間鄉公所共有十九台卡拉OK機,平日放在里民中心供老人家唱歌娛樂,不料近日收到縣政府公文表示觸犯智財權,要求鄉公所必須先跟權利人團體簽約後才可以公開播放。根據鄉公所自行統計,如要繼續使用,三家音樂著作權使用協會,每台卡拉OK機每年必須繳交7035元,19台共計近13萬4千元。
名間鄉公所長陳聰鑑表示,卡拉OK機主要放在里民中心教老人唱歌,公所不收分文,明明屬於公益使用,為何還要收費,而且還是無限上綱,以年計算?再者,著作權法92條規定,一旦觸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他認為非常不合理。
要求收費音樂著作權使用協會分別是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人聯合總會,以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每個團體依持有歌曲版權比例而異,分別收取1500到3500元不等的權利金,以年計算。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李鎂表示,里民中心常態性活動已利用到著作權人的權益,雖是公益仍須付費,著作權法中也以收取較低的價格,保障非營利性的使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副組長毛浩吉也表示,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人權益包括重製權、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和公開傳輸等等權利。其中,賣伴唱機的商家僅取得重製權,並不沒有付公開播送的費用,所以要公開使用卡拉OK,還必須向這三家音樂協會取得授權。對此,民進黨立委蔡煌瑯批是「一隻牛扒多層皮」。
蔡煌瑯也指出,著作權法第65條明文規定「非營利教育目的,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里民活動明明是公益性質卻被要求繳交權利金,顯見法律對公益用途的界定模糊,主張提案修法。
蔡煌瑯說,現在鄉鎮的卡拉ok店都紛紛關閉,就是因為著作權法窮鄉僻壤繳不起權利金。蔡煌瑯表示,國家過分保護也會扼殺著作權人的生存空間,「沒人要唱,你怎麼生存」。
里民中心唱卡拉OK在各縣市相當普遍,目前已有部分縣市包括北北基、台中市和台南市分別和三家音樂著作權使用協會簽約。

公告時間 2014-08-21 18: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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