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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時對創新既是阻力也是助力。其實智財權和共享經濟之間還存在一個平衡點,那就是「開放專利」(open patent)。是否選擇開放專利,衡量的是背後的商業脈絡,還有產品的生命週期。若為了減少專利訴訟成本、提升產品市場熱度,選擇開放專利不失為增加產業整體效益的好選擇。

近年來,常聽聞國際大企業透過研發成果的開放授權,布局創新產品市場,同時促進專利運用活化。美國特斯拉早在2014年6月12日宣布開放專利,表明不對任何「善意」使用特斯拉專利技術之人提起訴訟。日本豐田汽車先在2015年1月6日開放5,680項氫燃料電池車輛專利,今年4月3日又宣布開放2萬4千多項油電混合動力汽車的核心專利技術。在台灣則有電動機車龍頭Gogoro,從去年開始推動「OPEN計畫」,宣布開放授權,只要車廠使用Gogoro換電系統,即無須另付專利權利金,希望藉此吸引國內外車廠採取Gogoro電動機車系統。

專利開放授權是一種創新的授權應用方式,「專利一般授權」是將效力集中在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排除其他未經許可的專利實施;「專利開放授權」則是擴大被授權人範圍,不限於特定授權對象,至於企業是否選擇專利開放授權,端看每家公司的布局規劃。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祐寧分析,以產品生命週期來看,若公司產品生命週期屬於前段,適合顛覆式創新、選擇開放專利;若產品已經發展至週期後段,比較適合透過智財權進行保障。

不過,開放專利亦有針對特定聯盟內部不特定多數人開放授權,也就是所謂的「專利授權聯盟」,像是Google為了加速創新設計開發,在2017年推出Android「PAX專利授權聯盟計劃」,允許自由加入並對所有人開放,聯盟會員可免費運用共同擁有的專利,並不允許對聯盟成員發動專利訴訟;或是微軟在2018年10月宣布開放6萬件專利,並加入開放原始碼組織(OIN)。

區塊鏈與開放專利

申請專利保護或是開放專利共享,區塊鏈產業現在正面臨這樣的兩難。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宋皇志指出,區塊鏈的原始開發者,一開始選擇免費分享核心程式給大眾使用,希望能創造更好的技術開發和商業應用,從而建立完整的區塊鏈生態,後來卻有許多公司基於這個基礎進行研發後,去申請區塊鏈專利,跟當初用「開放原始碼」(open source)開放分享的精神背道而馳。以太坊創辦人Vitalik Buterin受訪時曾表示,若將區塊鏈拿去申請專利,只會淪為專利戰爭的其中一環,如此發展下去只會影響區塊鏈的創新。宋皇志則認為,若沒有當初Vitalik Buterin等人分享區塊鏈的底層技術讓大家自由開發,就不會有後續專利的存在,就好比把農田免費給大家使用,才會長出漂亮的花朵(專利),但花朵的根本是來自農田,其價值不該超越農田,因此區塊鏈的正當性比其他一般專利都要弱。

宋皇志表示,在區塊鏈生態鏈中推動開放專利運動是解方之一,若能建立專利授權聯盟,把專利開放出來,能將專利對創新的影響降到最低,Google、TESLA、Gogoro都是這麼做;但開放專利仍需出於自願,要有更大的誘因讓業者願意開放,雖然看似可行,實際運作會有困難度。

開放專利引導產業變革

綜觀國際各大產業廠商,陸續投入開放自家專利,背後的考量是希望藉由開放專利炒熱市場,尤其是缺乏競爭對手的新興產業,就是要降低成本、提升產品市場熱度,避免專利的排他性阻礙創新研發,同時省略因為專利訴訟耗費的大量金錢與時間成本。許祐寧認為,開放授權可以引導商業模式變革,過去是以權利金判斷專利技術的價值,開放專利則是評估開放授權的附加價值是否大於專利訴訟成本,將「公司vs公司競爭」轉變為「產業 vs產業競爭」,將訴訟成本轉化為研發成本。

觀察國際上開放授權類型可區分為兩種,一種是「意定開放授權」,雙方自行以契約定開放授權條件,這種授權模式會受到締約能力影響;另一種則是「法定開放授權」,部分國家將開放授權制度明文化,由專利專責機關介入協調授權條件。事實上,英國與德國等國家,早已將開放專利概念引進立法明文,包括開放專利的申請、登記與法律效果、撤銷與實施終止等規定(詳見表一)。另外,大陸近年來亦積極引進研發成果開放授權,2018年12月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修正,引進「當然許可制」,特色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授權聲明,須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無年費減半優惠。大陸引進許可制,是為了解決專利授權供需資訊不對稱情形,這項改革對台灣產業影響深遠。

台灣的開放專利法制進度

台灣專利法曾在2017年12月研擬開放專利授權草案,但因欠缺開放授權獎勵誘因及相關配套措施,加上對於專利權人及產業利用人影響重大,目前仍在暫緩修正中(詳見北美智權報第203期文章:「台灣專利法修正重點搶先看」)。由於專利市場交易變遷快速,開放專利授權法制有助於新創事業與中小企業使用大型企業的研發成果,但台灣要引進開放授權制度仍有疑慮。

許祐寧強調,台灣若要開放授權法制化,必須配合適當監管,避免因意定開放授權,造成的授權雙方資訊不對等,訂定不利中小企業的專利授權條件。雖然開放授權制度能夠協助新興產品擴張市場、尋求跨域合作機會、降低專利排他性障礙;但開放授權誘因低,可能僅有少數企業能因此獲利,雖然可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國際科技大廠IP供應機會,開放授權可能不利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都是開放專利法制後必須面對的課題,因此引進開放專利法制需建立相關配套措施。許祐寧建議,應先行針對國內專利授權市場與成果轉化程度為分析,判斷引進開放授權對於我國成果運用之效益高低;導入開放授權制度後,配合研發成果運用模式改變,啟動台灣中小企業的專利布局。

專利開放授權是介於智財權與共享經濟當中的平衡點,專利開放與否是一種選擇,但台灣通常是屬於需要被保護的被授權方,若有專利專責機關的介入,對中小企業而言更有保障。以AI人工智慧而言,台灣AI研發常與國際大廠進行合作,即使台灣沒有正式引進開放專利,還是會接收到微軟等大廠的開放專利,若台灣能開放專利法制化,有助於AI技術發展。

公告時間 2019-11-19 18: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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